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51號聲請人 黃永興 非訟代理人 謝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上菁 (原名: 葉昱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桃園縣蘆竹市○○○段○○○○段0000○號及270-3地號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與上開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