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89號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間獄政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1日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收押於士林看守所,又於97年2月25日轉執行有期徒刑至105年7月間,執行期間並無任何經濟收入,名下亦無財產,且生活開銷費用皆須由親人施捨救濟之,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本院105年度救字第38號卷內),顯示聲請人所得及財產合計新台幣(下同)4,200元,聲請人在監勞作金至105年4月18日止結存為0元,已足釋明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觀諸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98號卷宗,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蕭忠仁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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