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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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告 袁万丁 被告 楊榮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萬9,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萬9,10
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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