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九一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洪昌宏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