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9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5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
參加人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以「百葉式門窗之固結處改良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經原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不成立,原告不服,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一五九六○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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