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8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台灣新竹看守所附設新竹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0年度少調字第100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8月14日經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於92年4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復於94年2月14日,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分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4月。詎竟不知悔改,於95年12月23日下午6時許,在台北縣新店市○○街○○○號之網咖店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用火燒烤產生煙霧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5年12月25日下午1時25分許,因另案經警通緝到案,採尿送驗後,發現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是以,對於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倘先行起訴或自訴部分,業經實體上之判決確定,則重行起訴部分,即應為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此項原則,不論實質上之一罪,或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等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均有其適用,此乃因基於審判上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依法均予審判,故其判決確定之既判效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若在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既非該法院所得審判,即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不能及。是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係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得上訴於第二審之第一審刑事判決,如未據上訴,其既判力之時點,自應至宣判之日,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3275號判決、84年台非字第265號判決及82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院查:
(一)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已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49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除有卷附判決書網路擷取本乙分、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外,並經調閱該案全卷查明屬實。該確定判決認定被告係於96年1月9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前開判決之宣示判決日為96年7月20日。是如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上開認定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之關係,且在前開確定判決宣示之日前所發生者,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所示,自為前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不能再為實體裁判,而應為免訴之判決。
(二)被告於95年12月23日18時許,在台北縣新店市○○街○○○號之網咖店廁所內,以燒烤未扣案之鋁箔紙吸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95年12月25日13時25分許,因另案通緝,經警緝獲到案,採尿送驗後,始悉上情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語,而被告經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鑑定,確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堪以認定。惟上揭犯罪事實之發生日,乃在前開確定判決宣示判決日之前,且衡諸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依賴性,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除經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外,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除有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在卷可稽外,復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被告確已有施用毒品之成癮性及依賴性。公訴意旨所認之犯罪事實發生時間,又與前開確定判決認定施用毒品事實發生時間相去非遠,是被告於前開確定判決所認定及本件公訴意旨所指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顯係具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
(三)綜上,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業為前揭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不得為實體上之判決,揆諸前開所述,應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汪南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守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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