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盛枝芬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準強盜罪犯嫌重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9月11日起執行羈押,嗣於同年12月11日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裁定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之準強盜罪,其法定刑度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因被告係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96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