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994號原告 黃庭翊 被告 周益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