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13號原告 何俊緯 被告 張鋒仁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丁智慧
法官黃麗竹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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