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931號原告 郭驊嫺 被告 顏茂吉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4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