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0號債權人萬象之都A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致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鮑謝鳳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鮑謝鳳妹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二、債務人鮑謝鳳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