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312號上訴人 鄭智遠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被上訴人蘇 君儒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32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一)緣被上訴人欲投資上訴人堂姐 鄭誼亭 之美金匯差買賣事業,上訴人基於朋友立場替被上訴人處理投資款項匯到鄭誼亭指定之帳戶,並將利潤及本金代為匯回被上訴人之帳戶。被上訴人因投資關係於民國106年4月28日匯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至上訴人所有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上訴人帳戶),於106年4月29日匯款5萬1千元至系爭上訴人帳戶,又於106年6月15日轉帳80萬元至系爭上訴人帳戶;上訴人則於106年5月11日匯款210萬元至被上訴人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被上訴人帳戶),直至鄭誼亭之美金匯差買賣事業因涉嫌違法吸金,經新聞媒體報導後,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表示基於朋友立場,願意盡力將被上訴人損失之80萬元賺回來,上訴人亦於107年9月25日交付被上訴人80萬元。被上訴人卻於107年10月5日要求上訴人簽立借據乙紙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實則上訴人並未向被上訴人借貸307萬元,被上訴人亦未交付307萬元予上訴人。被上訴人竟於108年1月間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票字第88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已造成上訴人私法上之財產權有受侵害之危險,而上訴人此種不安之狀態僅能以確認判決予以除去,爰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並聲明: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簽發之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及利息請求權均不存在。
(二)於上訴審補陳:上訴人不否認被上訴人於106年5月15日交付300萬元現金,惟依兩造於附表二所示106年4月28日、4月29日、5月10日、5月11日、5月12日、5月15日、6月14日之LINE對話內容,可資證明300萬元是換匯投資款,並非借款,否則豈有在交付高額借款之當下不要求上訴人簽立借據,而係要等到300萬元血本無歸無法取回後,才要上訴人簽立借據之理。是以,被上訴人主張其於106年5月15日交付300萬元予上訴人係因借貸關係而交付,並不實在,被上訴人仍應就系爭本票擔保300萬元借款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二、被上訴人答辯:
(一)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之緣由,係因於106年4月間上訴人招攬被上訴人,投資上訴人堂姊鄭誼亭主持之美金匯差買賣代操事業,上訴人稱利潤可觀,穩賺不賠,被上訴人不相信,不同意參與投資;上訴人即稱被上訴人之出資當作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之借款,若錢拿不回來,由上訴人負責清償,被上訴人始同意借貸予上訴人供其投資。被上訴人先於106年4月28日匯款200萬元至系爭上訴人帳戶,再於106年4月29日匯款5萬1千元至系爭上訴人帳戶,上訴人於106年5月11日即匯款歸還210萬元(本金205萬元1千元連同利息4萬9千元)至系爭被上訴人帳戶。之後被上訴人又於106年5月15日在中國信託銀行黎明分行提領現金300萬元交付上訴人,再於106年6月15日復轉帳80萬元至系爭上訴人帳戶,上訴人表示每月會給被上訴人利息101,000元。
(二)詎107年6月19日新聞報導上訴人堂姊鄭誼亭涉嫌違法吸金,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履行當初負責清償借款之承諾。惟上訴人僅於107年9月25日返還80萬元,兩造遂於107年10月5日結算上訴人尚應返還被上訴人307萬1,670元,上訴人於是簽立借據及簽發系爭本票(被上訴人同意取整數307萬元),足認兩造間就上訴人應返還之307萬元,合意成立消費借貸關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斟酌兩造之攻擊防禦方法後,認為上訴人確實有向被上訴人借款,且被上訴人已交付現金300萬元,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簽發之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倘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主張及舉證之責。必待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始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就該原因關係之成立及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方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至於執票人在該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類型,固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及第266條第3項之規定,負真實完全及具體化之陳述義務,惟尚不因此而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本件系爭本票為上訴人簽發後交付上訴人,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5頁),上訴人主張系爭本票並無原因關係存在,惟上訴人係系爭本票之票據債務人,就其主張之事由,依上說明自應先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被上訴人曾①於106年4月28日匯款200萬元至系爭上訴人帳戶、②於106年4月29日匯款5萬1千元至系爭上訴人帳戶、③於106年5月15日在中國信託銀行黎明分行提領現金300萬交付上訴人、④於106年6月15日轉帳80萬元至系爭上訴人帳戶,此有被上訴人之存摺內頁、手機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為證(見原審卷第65至7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再依附表二所示兩造自106年4月28日至6月14日之LINE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57至105頁),對話中被上訴人表示:「我可以買多少?匯率一樣嗎?」、「我在猶豫要買300台幣還是10萬美金」、「我想問一下我這次美金回來了嗎?」、「這些是不會動用到的錢,所以可以連獲利一起加買」等語,參以LINE對話中上訴人表示:「這次一樣,妳可以再加」、「下禮拜3要買美元,我現在要先算給我姐」等語,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之上開款項,應係基於參加上訴人堂姐鄭誼亭成立之美金外匯投資案而交付,而非基於借貸關係而交付。
(三)惟上訴人堂姐鄭誼亭成立之美金外匯投資案因涉嫌違法吸金,被上訴人無法取回上開投資款項,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電視報導畫面可稽(見原審卷第79頁),被上訴人亦因此對上訴人提出違反銀行法及詐欺之告訴,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3604號之不起訴處分書足憑(見本院卷第151至153頁)。兩造曾於107年10月5日進行結算,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之上開款項扣除上訴人①於106年5月11日匯款210萬元至系爭被上訴人帳戶、②於107年9月25日交付被上訴人80萬元,被上訴人尚得取回投資款項300萬元,上訴人既然承認系爭本票為其所簽發而交付被上訴人,應視為上訴人已同意承擔其堂姐鄭誼亭返還投資款項、分紅予被上訴人之債務。是以,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係供擔保履行債務之用,尚非無票據原因關係存在。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係因其堂姐鄭誼亭負有返還投資款項予被上訴人之義務,故基於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允諾承擔上開債務,並簽發系爭本票作為擔保之用。又上訴人迄未清償其所承擔之前揭債務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以,上訴人以兩造間票據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主張被上訴人之系爭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云云,即屬無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就駁回理由雖有不同,但結果並無二致,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均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蕭一弘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於收受本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經本院許可後始可上訴第三審,前項許可以原判決所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宏谷【附表一】┌────┬─────┬──────┬─────┬─────┐│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號│├────┼─────┼──────┼─────┼─────┤│鄭智遠│ 蘇君儒 │107年10月5日│307萬元│CH384766│└────┴─────┴──────┴─────┴─────┘
【附表二】┌──────┬──────────────────────┐│106年4月28日│鄭智遠:7000029.3=0000000││對話LINE內容│君儒妳要匯0000000給我│││鄭智遠中國信託銀行│││銀行代號822│││中港分行│││台幣帳號000000000000│││蘇君儒:哈囉我一天上限只能200│││鄭智遠:好│││蘇君儒:我明天補匯51000可以嗎?│││鄭智遠:可以│││蘇君儒:謝謝,我明天匯好再line給你│├──────┼──────────────────────┤│106年4月29日│蘇君儒: 嗨智遠 ││對話LINE內容│我剛剛補匯51000給你囉│││再麻煩你了│││鄭智遠:好│││君儒我跟妳確認一下到時候回來│││妳要拿美元還是台幣?│││蘇君儒:你能給我建議一下怎麼做會比較好嗎?│││鄭智遠:如果妳沒有美元需求的話就直接換回台幣│││接下來月中可能會有如果有│││妳想再換也比較方便│││蘇君儒:我沒有美元需求,那就依照你建議的換回│││台幣│││鄭智遠:好│││蘇君儒:但麻煩你幫我換回台幣方便嗎?│││我帶著 小恩 不方便帶這麼多錢│││鄭智遠:可以我來處理不要去銀行換比較好│││蘇君儒:那就拜託你了│││鄭智遠:好│├──────┼──────────────────────┤│106年5月10日│鄭智遠:君儒在忙嗎?錢回來了!││對話LINE內容│我要跟妳要妳的銀行帳號│││蘇君儒:好喔,謝謝你│││中國信託822│││戶名蘇君儒│││帳號:000000000000│││看金額多少再跟我說喔,謝謝你。│││我先幫你們乾女兒洗澡去│││鄭智遠:7000030=0000000│││7000029.3=0000000│││0000000-0000000=49000│││我會匯0000000給妳│││賺49000│││蘇君儒:好的,謝謝你喔再麻煩你了│││太貼心了什麼都幫我用好│││鄭智遠:不會啦順便一起換!│├──────┼──────────────────────┤│106年5月11日│鄭智遠:君儒我匯好了!││對話LINE內容│妳再確認一下│││蘇君儒:也太快了吧,謝謝你。我等等看一下│││太有效率了│││等等確認好跟你說要│││鄭智遠:好如果還沒進去可能就要晚一點│││行員跟我說的│││蘇君儒:馬上查了喔。│││我已經有收到囉│││謝謝你喔,讓我賺了私房錢│││鄭智遠:下個禮拜我應該還會買│││蘇君儒:你們還要要讓我跟嗎,可以的話我就跟喔│││不方便的話沒關係的│├──────┼──────────────────────┤│106年5月12日│鄭智遠:君儒我問一下妳這次要買多少││對話LINE內容│210萬台幣?│││蘇君儒:我可以買多少?匯率一樣嗎?│││鄭智遠:這次一樣妳可以再加│││下禮拜3要買美元│││我現在要先算給我姐│││蘇君儒:整數你會比較好算嗎?│││鄭智遠:沒有關係│││蘇君儒:我在猶豫要買300台幣還是10萬美金│││鄭智遠:我自己的也不是整數│││蘇君儒:你看怎麼方便我怎麼做,沒關係│││你方便就好│││鄭智遠:台幣好了│││蘇君儒:好喔那就300好了,可以嗎?│││鄭智遠:這次是一個月下禮拜三匯可以│││蘇君儒:我直接給你現金還是匯款?│││鄭智遠:月中回來現金│││蘇君儒:好,我禮拜一直接去黎明路中國領再拿去│││給你這樣離你比較近│││鄭智遠:好│││蘇君儒:你禮拜一哪時候比較有空?│││我應該1點多過去,我可以配合你時間│││沒關係,我時間很彈性的│││鄭智遠:可以│├──────┼──────────────────────┤│106年5月15日│鄭智遠:君儒我們要約幾點?││對話LINE內容│蘇君儒:我等等小恩用一用要出門了喔,│││到銀行再跟你聯絡,好嗎?│││這樣你才不會等太久│││鄭智遠:好只是你要出門時跟我說一下│││我要抓到銀行的時間│││蘇君儒:好的我要出門囉│││鄭智遠:妳要去哪一間中國信託│││蘇君儒:黎明路│││鄭智遠:黎明路跟青海路那間嗎?│││蘇君儒:對│││鄭智遠:好│││蘇君儒:我家這間離你太遠了│││鄭智遠:好妳到了嗎?│││蘇君儒:到了快好了│├──────┼──────────────────────┤│106年6月14日│蘇君儒:智遠我想問一下我這次美金回來了嗎?││對話LINE內容│因為我過幾天不在台中喔,回來的話先拜│││託你保管幾天可以嗎?│││鄭智遠:這幾天會回來│││我也要問你你還要繼續買嗎?│││蘇君儒:好啊,你不覺得麻煩的話就繼續買啊│││鄭智遠:獲利的部份妳要先拿回去嗎?│││還是要繼續加買│││蘇君儒:我等等回你,小恩大便了│││鄭智遠:好│││蘇君儒:哈囉這些是不會動用到的錢,│││所以可以連獲利一起加買│││鄭智遠:好│││蘇君儒:但這樣會不會讓你麻煩│││鄭智遠:現在不會│││蘇君儒:這樣你都會跟我說獲利多少嗎?│││鄭智遠:會每個月回來│││我會整理出來記在記事本給妳看│││蘇君儒:謝謝你│││鄭智遠:不會│││蘇君儒:每個月回來大概都多久要再出去?│││鄭智遠:大約都2~3天│││蘇君儒:好的喔,那這個月回來不用拿給我了啦,│││放你那可以嗎我怕我不在台中│││鄭智遠:好│││蘇君儒:感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