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國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抗字第18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0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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