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05號原告 魏高明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郭瑞蘭 許純芳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庭別及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民事第七庭法官」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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