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18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張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叁拾肆萬零伍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柒佰捌拾參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叁仟叁佰零玖元,及其中本金陸拾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