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肆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