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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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5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即 鄭明星 之繼債務人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鄭明星於民國84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並偕同案外人 鄭建忠 簽立本票一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4年7月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案外人鄭明星未依約履行且已於民國90年5月17日死亡,並由相對人 鄭淑琳 、乙○○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繼承系統表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7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108-65│建│333│10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75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材料│台│遮│位│││├──┼─┼──────┼────┼────┼─┼─┼─┼─┼─┼─┼─┼─┼──┼─┼─┼─┼───┼───┤│001│12│臺南市南區中│臺南市南│5層樓房│77│││││││77│鋼筋│10││平│全部││││33│華東路2段4○○○區○○段│鋼筋混凝│.1│││││││.1│混凝│.0││方│││││2│巷3弄15號5樓│3108-65│土造│8│││││││8│土造│5││公│││││││地號│││││││││││││尺│││├──┴─┴──────┴────┴────┴─┴─┴─┴─┴─┴─┴─┴─┴──┴─┴─┴─┴───┴───┤│含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12342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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