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八九○○五五九四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被告拘提未獲無法代為執行、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及在監所最新資料系統查詢結果等影本,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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