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名 林坤祿 ),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三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一月九日確定在案。詎甲○○於緩刑期內,竟不知悔改,復犯竊盜罪,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檢察官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玲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