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衛杜夫牌牌香菸柒包、七星牌香菸拾壹包、峰牌香菸伍包及SilverStarlet牌香菸肆包(均含包裝紙)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官李子英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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