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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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八號
原告通運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折合銀
元柒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陸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傳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