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裕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裕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裕欽因販賣、轉讓毒品及傷害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轉讓第三級毒│傷害││││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月││││├──────┼───────┼──────┼──────┼──────┤│犯罪終了日期│98年1月28日│98年1月底某│98年2月上旬│97年11月22日││││日│某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偵字第6744、12││││││960、15895、││││││16605、18174││││││、18406、2083││││││0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51、80││││││、102、103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同左│同左│同左││││1020號│││││├──┼───────┼──────┼──────┼──────┤│事實審│判決│99年5月27日│同左│同左│100年5月5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同左│同左│同左││判決││1020號│││││├──┼───────┼──────┼──────┼──────┤││日期│99年6月28日│同左│同左│100年5月3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277條│││例第4條第3項│條例第8條第│條例第8條第│第1項││││3項│3項││├──────┼───────┴──────┴──────┼──────┤│備註│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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