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聲請人 王仙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王仙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王學富 (男,民國6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6年1月5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仙德前經養父王學富單獨收養,然聲請人之養父已死亡,聲請人欲歸返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養父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王仙德前經王學富單獨收養,惟王學富已於民國96年1月5日死亡,聲請人之生父 林仙福 、生母 林枝米 亦分別於83年3月27日、82年6月24日辭世,另聲請人之兄 林宗中林宗玉 對於本件終止收養,均表示同意等情,有養父、生父及生母之除戶戶籍謄本、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又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亦陳明:縱日後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仍會繼續祭祀養父之牌位;及聲請人之兄林宗玉亦到庭陳稱同意聲請人回復本家等語明確,有本院101年3月13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9頁)。本院斟酌上情,認聲請人之養父既已死亡,且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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