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2號原告 陳楷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菁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13,50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