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莊鎮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