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三號
聲請人丙○○
甲○○乙○○右聲請人因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確定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前訴訟程序,聲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本院認其上訴不合法,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對之為本件再審之聲請,主張其上訴指摘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未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論斷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將貸款所有權移轉給聲請人,消費借貸契約不成立等情,惟此屬該第二審判決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範疇,自難以此認為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已具體表明第二審判決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情形。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該裁定認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具體說明第二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因而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之,核無不當,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主張有此再審事由,據以為本件再審之聲請,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葉勝利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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