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即被告之女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王以齊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即被告之女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王以齊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