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羽婕 即 林孝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償款新台幣6,238元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