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20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昆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12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昆輝因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JUNGLE」之友人之邀約,於民國109年1月28日晚上11、12時許,前往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參加派對,因而於派對上初識 鄭博瑋 。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109年1月29日凌晨4時30分許即佯稱有事欲先行離去,並於離去之際,在上址友人住處內,未經鄭博瑋同意,將鄭博瑋皮夾、手機一併取走後(此部分所涉竊盜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即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所示處所,分持鄭博瑋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之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內,輸入金融卡密碼後,使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以此不正方法盜領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合計共盜領新臺幣(下同)4萬7,005元。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土地管轄」之規定,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均有刑事管轄權限,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變更而一再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參照司法院24年院字第1247號解釋意旨、同院37年院解字第382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例意旨、同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項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係於109年9月2日繫屬本院一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09年9月2日新北檢德福109偵20121字第1090090926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在卷可參,合先敘明。
㈡又於本案繫屬時,被告林昆輝之戶籍係設於「臺北市○○區
○○街○○巷○○弄○○號2樓」,且被告自92年1月14日起即設籍於此,迄今均未曾變更,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附卷足憑,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稱除於108年12月至109年1月底間有短暫住過臺北市○○街外,其餘時間均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見本院109年10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另被告前於109年2月3日雖曾因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惟已於109年8月11日釋放出所,於本案繫屬時,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於本案繫屬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轄區甚明。
㈢又被告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所示處所,分持鄭
博瑋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之金融卡領款一節,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公務電話紀錄2紙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7、18頁),足見本案之犯罪地為臺北市○○區○○○路○○○巷○○號統一超商 仁和 門市○○○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天闊門市,亦均不在本院轄區甚明。
㈣至被告取得鄭博瑋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金融
卡之地點固係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惟被告所涉竊盜犯行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
109年度偵字第2012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84頁),則被告取得鄭博瑋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之行為顯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則取得該等金融卡之處所即新北市○○區○○路○○○巷○弄○號自亦難認係本案之犯罪地。
四、從而,被告之住所地、居所地及所在地於案件繫屬本院時,均不在本院轄區,本案之犯罪地亦均非本院管轄範圍所及,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附表┌───┬────────┬──────┬───────┬─────┐│編號│遭盜領之提款卡│時間│提領處所│遭盜領金額││││││(新臺幣)│├───┼────────┼──────┼───────┼─────┤│1│華南商業銀行1212│109年1月29│臺北市信義區光│2萬元│││00000000帳號│日9時22分52│復南路419巷41│││││秒│號統一超商仁和││││││門市││├───┼────────┼──────┼───────┼─────┤│2│華南商業銀行1212│109年1月29│新北市新店區環│2萬5元│││00000000帳號│日10時55分4│河路16號統一超│││││秒│商天闊門市││├───┼────────┼──────┼───────┼─────┤│3│台北富邦銀行4401│109年1月29│新北市新店區環│7千元│││00000000帳號│日10時56分│河路16號統一超││││││商天闊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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