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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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165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被告臺中縣政府代表人壬○○訴訟代理人子○○
參加人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第三人癸○○向被告申請伊與 劉建德 之繼承人共有之坐落台中縣○○鎮○○段○○○○號土地為既成道路證明,經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8日舉行「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爭議事件評議小組97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上開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並於97年4月3日以府建成字第0970089939號函復原告代理人泓盛國際法律事務所,上開地號及同段564地號土地屬既成道路;原告不服因而提起本件確認坐落台中縣○○鎮○○段563及第564地號土地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之訴。是本件確認訴訟之結果,第三人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丁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