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89號抗告人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莊英俊 、 莊英銳 間因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