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李雪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育誠謝世明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供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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