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75號聲請人任 陳東蘭 聲請人 任家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任德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尾印文相同),或於民國一○八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庭說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聲請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併於聲請狀尾加蓋印鑑章表彰確為本人之意思表示,然所提印鑑證明上所載申請印鑑證明的目的卻非「拋棄繼承」,則聲請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尚非無疑。
二、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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