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沈順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規定載
明: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③供證明已交付借款所用之證據)1件及繕本1份(請逕掛號郵寄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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