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5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均減刑,並分別減為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3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