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693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洪元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834元,及其中30,175元部分自民國9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庭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簡易庭法官陳秋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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