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
乙○○甲○○壬○○丁○○庚○○辛○○
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5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王素珍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