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原告 王偉仁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被告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裕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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