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80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順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陳順重犯行,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9月30日以99年度偵字第11938號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99年11月23日死亡,此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及法務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