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建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7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建忠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余建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
。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告訴人對其所承租店面之私領域空間
及權利之行使,恣意侵入告訴人店面,妨害其住居安寧,所
為甚屬不該,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彌補其所造成之
損害,考量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及於犯罪後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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