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0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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