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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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11號

聲請人 蔡佳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燕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不得以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代之,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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