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45號

上訴人臺中市北區泉興福德祠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宗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

被上訴人 林榮村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

被上訴人 周泉松

楊建立

賴烱銘

鄭素錦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

被上訴人 陳政宏

何文德

林春美

張見昌

黃善明

林金水

張澄山

曾秋月

賴春田

陳志諻

鄧阿完

賴文宗

陳淑華

李進祥

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經判決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09號裁定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聲請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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