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1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順海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734號、第5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黃順海被訴竊盜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順海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順海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黃順海被訴竊盜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同案被告 李宗學 被訴部分,因被告李宗學傳拘未到,俟其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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