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 潘亦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招治 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通知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提出被繼承人顏招治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顏招治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