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5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富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指定送台中縣被告甲○○
指定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