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8,507元,應繳裁判費50,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896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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