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23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對於本院民國96年1月22日95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㈠、繳納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㈡、再審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㈢、知悉再審事由(即知悉 張文萱 於81年4月8日已非再審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明確日期,並提出證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涂秀玲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