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明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3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明靖│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70364││2月26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明靖│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7742││2月26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明靖│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35349││2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陳明靖│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9725││2月21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明靖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03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5日止累計289,332元正未給付,其中270,364元為本金;17,684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明靖於民國101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04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5日止累計158,741元正未給付,其中147,742元為本金;9,715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明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0日止累計80,116元正未給付,其中75,074元為消費款;4,042元為循環利息;1,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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