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清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清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清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呂清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3等2罪,曾經定應執行刑2年1月、附表編號6至7等2罪,曾經定應執行刑
1年4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表:
┌─┬──┬──┬─────┬─────────┬─────────┬───┐│編│罪名│宣告│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刑-│年月日)├────┬────┼────┬────┼───┤│││有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編號2││││徒刑│││(年月││(年月│至3等│││││││日)││日)│2罪,│├─┼──┼──┼─────┼────┼────┼────┼────┤曾定應││1│毒品│1年│99.07.31│本院99年│99.12.09│本院99年│99.12.27│執行刑│││危害│2月││度審訴字││度審訴字││2年1│││防制│││第3942號││第3942號││月、編│││條例│││││││號6至│├─┼──┼──┼─────┼────┼────┼────┼────┤7等2││2│毒品│1年│99.05.13│本院99年│99.11.16│本院99年│99.12.06│罪,曾│││危害│1月││度審訴字││度審訴字││定應執│││防制│││第3588號││第3588號││行刑1│││條例│││││││年4月│├─┼──┼──┼─────┼────┼────┼────┼────┤。││3│毒品│1年│99.07.15│本院99年│99.11.16│本院99年│99.12.06││││危害│1月││度審訴字││度審訴字│││││防制│││第3588號││第3588號│││││條例││││││││├─┼──┼──┼─────┼────┼────┼────┼────┤││4│毒品│1年│99.05.15│本院99年│99.10.29│本院99年│99.11.22││││危害│││度審訴字││度審訴字│││││防制│││第3279號││第3279號│││││條例││││││││├─┼──┼──┼─────┼────┼────┼────┼────┤││5│毒品│11月│99.03.21│本院99年│99.09.21│本院99年│99.10.25││││危害│││度審訴字││度審訴字│││││防制│││第2717號││第2717號│││││條例││││││││├─┼──┼──┼─────┼────┼────┼────┼────┤││6│毒品│9月│99.02.11│本院99年│99.06.30│臺灣高等│99.09.23││││危害│││度審訴字││法院高雄│││││防制│││第2002號││分院99年│││││條例│││││度上訴字││││││││││第1302號│││├─┼──┼──┼─────┼────┼────┼────┼────┤││7│毒品│8月│98.11.29│本院99年│99.05.31│臺灣高等│99.08.12││││危害│││度審訴字││法院高雄│││││防制│││第533號││分院99年│││││條例│││││度上訴字││││││││││第1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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